生命人寿附加意外险赔付引纠纷:拿什么标准赔你
今年1月1日起,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新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正式实施。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幅扩展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赔偿范围由34项增至281项,这对消费者显然是一大利好。而上述新标准将适用于保险公司2014年后新签的意外险保单,这应该是一个看似明确的说法。
然而,今年3·15期间,网络上一则客户与生命人寿之间关于附加意外险赔付个案的纠纷,却让我们对上述看似明确的说法产生了一点小疑问,从而不自觉地联想到我们自己买的那些意外险保单。比如,对于保险公司在2014年之前跟随主险一起销售出去、每年需要重新续保的附加意外险,若客户在2014年完成续保之后出险,究竟是算新保单还是旧保单呢?而这部分保单又该按照新标准还是老标准理赔呢?
“我前几年在中国人寿买的康宁终身也附加了意外险,如果以后出险会如何理赔呢?”这是记者的一个同事看到上述新闻的第一反应。显然,这是一个涉及包括你我在内千千万万保险客户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那么保险公司目前对于新旧赔付标准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成都商报记者联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客户
投诉
生命人寿附加意外险
不能采用新标准?
近日,江苏一消费者树先生相继在新浪与和讯网保险频道投诉,称其今年为一款生命人寿的附加意外险做了续保,没想到出险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适用老保单。
树先生介绍称,其母亲夏某某于2013年1月1日投保了生命人寿的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并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附加意外险是每年重新续保,保额为5万元。树先生已于2014年1月1日完成了新一年附加意外险的续保,即保单目前处于正常状态。
但就在新一年保单生效后不久,被保险人于2014年1月3日发生意外:由于浴室地板过滑,不慎跌倒导致腹腔出血休克,手术进行脾脏切除。树先生称,期间通过生命人寿的电话报案,理赔人员说脾脏切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原保单上的七级伤残中没有关于脾脏切除的描述,所以不用来申请理赔了。后来树先生才知道,今年商业意外险已经执行新的人身伤残标准,因此其母脾脏切除的情况直接适用于新标准中脏器描述章节的规定,按照保额5万30%的赔付标准,应该赔偿1.5万元。但当他再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时,生命人寿盐城中支的理赔人员仍表示不赔,因为保单上印的条款是老标准,老标准上面没有脾脏切除的赔付标准。
记者注意到,树先生此前曾向新浪财经进行过投诉,而生命人寿一方给出了反馈,称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成为行业标准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签署的按新条款新费率执行的保单,并不适用在此之前签署的老保单。由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七级34项中未涉及脾脏切除的伤残等级,故根据条款约定,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记者调查
生命人寿澄清
理赔问题源于资料不全
针对此次赔付进展,记者日前也联系到树先生。据他介绍,生命人寿方面后来接收了理赔资料。在3月17日查询到的生命人寿官网理赔进度结果显示,已于2月1日报案,3月10日已处于受理审核中。
3月17日,记者就该案以及对附加意外险方面在重新续保时适用什么标准的问题向生命人寿提出采访,不过从包括公司内部人士、客服人员处获得的说法却有所不同。
生命人寿的客服人员表示,凡是在2014年续保的客户,公司都是执行新标准,即10个伤残等级的项目进行理赔的。该客服人员坦言,意外险都是交一年保一年的,后续的续保其实就相当于重新投保。
但生命人寿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却告诉记者,现在各公司执行什么样的标准并无统一规定,公司自身目前对续保客户一般仍执行老的规定,因为其费率也是执行原有费率。
但生命人寿另一位高管则认为,意外险基本上是一年一保,一般情况下到了新保单的时候都会按新的标准来处理。对于附加意外险续保适用的标准,他坦言,按正常来说也是转换成新标准。一年一续保,就相当于新的保单。
昨日,记者以投保人朋友身份咨询生命人寿盐城中支工作人员,对方透露,树先生在网上发的信息有些不实,主要是因为理赔资料不全,公司没有去做相关鉴定,也没有办法进行理赔。这个单子公司目前已进入正常处理过程。该工作人员强调,发生争议完全不是新老标准的问题,而是资料不齐全的问题。
该工作人员称,这个案件已请示上级公司,上级公司认为这是一个新旧标准交替时的案件,可作为第一个案件先受理下来,若是达到相应的残疾标准,公司也会理赔,因为一年期的险种(附加意外险)自动续保就相当于新的保单进来了,那么应该符合新标准。
一个疑问
附加意外险续保
算新保单还是旧保单?
我们之所以会关注这一个案,是因为树先生的投诉发生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实施的过渡期,他所遇到的问题,未来其他的投保客户也可能面临到,因此该案或许有一定的代表性。
据了解,此前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即“原标准”)于1998年公布,对残疾项目划分较宽泛、给付范围不足、部分条目操作性欠佳,容易引发理赔纠纷和诉讼。就如同树先生的案例,脾脏切除如按原标准不属于理赔范围,但按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标准,则可以获得保险金额30%的理赔款。
对于新旧条款的衔接问题,保监会在去年8月曾向各保险公司下发通知,表示为确保相关保险业务平稳过渡,拟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过渡期;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并进行跟踪了解和指导。
记者了解到,在新标准实施之前,部分保险公司在2013年12月起即开始推出新的意外险条款,新险适用于新的伤残标准,同时也采用新费率。但目前不少意外险产品是作为附加险销售出去的,而且这些意外险通常带有自动续保条款,那么在2014年重新续保后,究竟是算新保单享受新标准,还是作为旧保单适用旧标准,就值得特别探讨了。
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2014年后新签的保单肯定没有问题。但附加意外险究竟算新保单还是旧保单,适用什么标准,确实需要明确说法,也需要保险公司跟客户进行很好的沟通。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新标准并不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关键在于当时合同如何约定。对涉及到长期保单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尽到提示告知的义务,这将有利于避免纠纷。
涉及新旧保单衔接的保险客户绝对不在少数。以中国人寿为例,据其2012年年报披露,中国人寿卖得最好的老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停售),2012年的续期保费就高达266.4亿元。业内人士指出,大多数客户都会选择购买附加险,因此此类客户较多。
记者留意到,对于新旧保单如何衔接的问题,目前除新华保险、农银人寿等外,做出公开表态的公司似乎比较少。如新华人寿曾公开发布消息称,针对购买过含有续保条款的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单合同为有效状态)的老客户,如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续保,其个人意外险保单仍按照原保费标准交费:即客户的保单不涨价,同时可以按照新标准规定的范围享受保障;新华保险表示,涉及此次优惠的意外险产品包括6款,如30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2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62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369吉瑞综合意外伤害保险、344一生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
更多公司则未在其官方网站上对意外险标准的新旧衔接问题做出表态,那么,他们附加意外险理赔的问题,其他公司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昨日,记者就此分别致电16家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咨询,发现各保险公司对此说法不一(详见左表)。如中国人寿、新华保险等险企的客服表示其续保后发生保险事故将按照新标准进行理赔;一些公司则表示需要以客户的投保时间来确定,只有2014年1月1日起购买了已升级的新产品的客户才能享受新的赔付标准;还有的客服表示未接到通知,“不清楚”。
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黄俊玲
(责任编辑: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