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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是“必然性操作”还是“内幕交易”?

2014年02月24日 10:35    来源: 今日早报    

  时隔半年“光大乌龙事件”再起波澜,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状告证监会,引发制度补漏追问

  交易系统出错后,进行反向操作以减少损失

  是“必然性操作”还是“内幕交易”?

  时隔半年“光大乌龙事件”再起波澜,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状告证监会,引发制度补漏追问

  “8·16光大乌龙事件”原本已淡出公众视线,当事人之一杨剑波状告中国证监会,又将此事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目前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杨剑波坚持认为,“错单交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明显是监管层犯了错。”目前业界对于光大证券错单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对冲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确实存在一定分歧。

  各说各话的同时,此案也使得“对监管者之监管”问题进入公众视野,而它对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

  杨剑波“不问输赢,只求清白”

  状告证监会的诉讼请求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令杨剑波重回公众视线。在此之前,大多数人对他的了解仅限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事件”作出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指令错误,导致瞬间成交72.7亿元,从而酿就“A股史上最大乌龙事件”。由于未向市场及时公布信息,光大证券随后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的对冲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因此在数月后接获证监会高达逾5.2亿元的巨额罚单。

  四名事件责任人被处罚金及终身市场禁入,其中包括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正式处罚公布后不久,光大证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马年新春刚过,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证监会。

  在起诉状中,杨剑波以对内幕信息认定缺乏法律依据、错单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原告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由,要求证监会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目前,杨剑波的诉讼请求已获法院正式受理。对于即将与中国证券最高监管机关对簿公堂,已在上海某高校任教的杨剑波对新华社记者表示,“不问输赢,只求清白”。

  2月19日,杨剑波与新华社记者对话时表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相关法律和规章对此种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作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证监会对法律法规兜底条款的解释超越了法定权限,违反了法条原意。”

  在杨剑波看来,“光大事件”与知名的法国兴业集团交易员重大交易欺诈、伪造头寸案有相似之处。而在法兴事件中,法国兴业集团用了两天时间核查事实、确认头寸,并在告知相关监管部门之后,用了三天时间对相关头寸进行紧急平仓,然后才宣布停牌并公布事实和损失情况。

  “如果光大证券在第一时间公布错单及对冲信息,不仅会令自身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客观上还会引导投资者在期指市场上建立空头以投机获利,这无疑会大大加剧市场的波动。”杨剑波说。

  “必然性操作”还是“内幕交易”?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错单信息系内幕信息、对冲操作系内幕交易的认定是否失当?这是双方交锋的焦点所在。

  杨剑波在诉状中认为,《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的界定是指“发行人自身的有关信息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等影响发行人股票或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并不包含申购者自身因申购行为而产生的信息。就此而言,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对于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杨剑波辩称系“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并表示“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知情但并不阻止”,且“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导下完成”。

  围绕杨剑波的诸多指责,相关各方均通过不同方式作出了回应。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去年已作出专门发布,相关细节和内容参照之前发布的情况。

  上交所、中金所均在回应中指杨剑波相关陈述存在“不实”、“曲解”。前者表示将按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交事实和证据材料。后者则称当日还曾对其他交易量较大的会员和客户进行监管提醒,因而属“正当履行监管职责”。

  事实真相尚待在法庭调查中逐步还原,但对于内幕交易相关制度的反思已然展开。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学院副教授陈秧秧表示,《证券法》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列举范围过于狭窄,导致监管机构以往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中,上市公司高管与关联公司成为“重灾区”,对于券商以及中介机构的处罚则少之又少。

  “‘光大事件’必然使监管部门加强对于券商内幕交易的监管,这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很有必要。”陈秧秧说,在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和内幕信息的界定方面,期待今后的相关立法能更加完善。

  “喊冤”引发追问:制度缺漏亟待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内幕交易相关制度,杨剑波“喊冤”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制度缺漏的更多追问。

  ——监管者追责机制何时建立?

  在“光大乌龙事件”中,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到宣布正式处罚期间,光大证券有权通过书面陈述或听证的方式进行申辩。但杨剑波对新华社记者透露,自己所作的书面陈述,从未得到过证监会方面的正式回应。

  “当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或行政程序存在问题时,如何保证其决策是客观公正的?”杨剑波说。

  杨剑波对监管机构的指责是否属实,目前尚无定论。但建立监管者追责机制,显然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表示,如果杨剑波所谓“真相”属实,作为监管机构的上交所、证监局、中金所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剑波状告证监会,让人们直面监管监管者这一“空白地带”。若能因此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这一事件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权利如何保障?

  在牵扯入“光大事件”的众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看来,机构的做空“特权”导致他们在“光大事件”中的损失被放大。的确,较高的进入“门槛”保障了股指期货市场的“高标准、稳起步”,但也在客观上剥夺了中小投资者利用做空工具对冲投资风险的权利。

  多位市场人士呼吁,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投资门槛和产品规模,覆盖更多投资者,从而为资本市场打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内幕交易司法救济能否完善?

  “光大事件”时隔半年多再起波澜,此前一直备受关注的中小投资者索赔问题却仍悬而未决。

  对于上述事件中投资者因跟风造成的损失是否有理由提出赔偿,业界尚存一定分歧。但“光大事件”难免长期以来内幕交易损害赔偿“零胜诉”的尴尬,也再次凸显了完善相关司法救济制度的急迫。

  ■回放

  光大“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导致A股市场出现异动。这一事件因此被称为“中国股市史上最大乌龙”。

  为减少损失,光大证券于当天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并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

  证监会调查后认为,光大的一系列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同年11月14日,证监会宣布了调查结果,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

  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每人合计60万元。

  另外,证监会同日下发[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下发[201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董秘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此前,因在“8·16事件”中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光大证券已于2013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公司股票于8月16日停牌,股价收于12.12元/股,而11月14日收盘价为8.51元/股,累计跌幅超过30%,流通市值蒸发123.39亿元。这不仅让8月16日跟风进场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更令光大证券股票持有者财富一度严重缩水。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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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10:35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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