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20年来首次修改:惩罚性赔偿拟提至3倍
据《新闻纵横》报道,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第一次修订。20年来,随着时代变迁,尤其是网络购物的兴起,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消法》中的一些规定也逐渐滞后于时代。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消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从“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虚假广告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而这些内容也最受消费者关注。
变化一
关于网购
消费者有权7日内无理由退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向大会作了汇报。修正案草案此前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部分产品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了这些产品种类:
苏泽林: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可以说这回应了此前一些卖家关心的话题。因为如果消费者买了光碟、报纸等看完就退回去,卖家的生意可以不用做了。电商天猫的公关部负责人冲虚接受了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跟天猫现行的规则基本吻合。
“后悔权”不适用
消费者依然享有三包权利
但也有一些消费者认为,如果光碟打开后不能播放、买回来的海鲜就变质了,这该找谁说理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不适用时,消费者依然享有三包的权利。
刘俊海:后悔权的适用是不需要商品有瑕疵为要件的。如果消费者觉得商品或服务有瑕疵,尽管不适用这条规定,后悔权不能适用,但是他依然享有三包的权利,依然可以对质量有瑕疵的音像制品、鲜活易腐商品寻求相应的民事救济。
无理由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草案此前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等购买的商品,可以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当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但其中并没有说明运费由谁承担。在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认为,既要维护消费者权益,也要考虑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退货的权利,所以,草案二审稿规定,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苏泽林:消费者将商品退回后,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对此,不少网友也表示理解和支持,毕竟这是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而且国内现有的网络交易一般也遵循这一原则。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草案如果通过并实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心里也会更踏实。
关于其他修改
“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宾馆、商场、机场、车站等经营性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变化二
广告商品造成严重后果 代言人或锒铛入狱
同时,《消法》修改草案实施后,名人代言广告可能就要悠着点了。如果广告的商品造成严重后果,代言人也有可能锒铛入狱。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虚假广告的责任,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都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针对当下虚假广告“漫天飞舞”、明星代言产品“参差不齐”而专门提出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进行了详细阐述。
苏泽林:社会团体、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药品经营者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三
惩罚性赔偿改为三倍 威慑力度逐渐加大
另外,草案二审稿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不少委员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制假售假者主观恶性较大,此前“两倍赔偿”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
苏泽林: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分别修改为“三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赞同这一修改,他认为,惩罚力度加大,能够对不法者经营者形成威慑:
刘俊海: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两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确实有所提高,有可能消费者吃了有毒有害的食品,自己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通信费甚至还有律师费等损失30万,如果这30万元获得赔偿之后再乘以3,90万元加30万,那就120万,惩罚性赔偿的威力在逐渐加大。
(责任编辑:蒋诗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