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上交所回应光大证券乌龙事件 将考虑股市"T+0"制度

2013年08月26日 07:28    来源: 金融投资报    

  8月25日15时,上交所2013年第十六次媒体通气会暨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召开,其新闻发言人就“光大证券8·16事件”在上交所官方微博上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不过,因时间关系,包括《金融投资报》在内的多家媒体的提问,并未在上交所官方微博上得到一一解答;而事后,有媒体表示:“上交所的回答太官方,没有切中要害,只谈了事件发生当天发生了些什么,没有谈到大家关心的如何处罚光大证券的问题,有点让我们失望。”

  问:为何不临时停牌?

  答:因证据不足难以考证

  25日15点,上交所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在官方微博上回答媒体记者提问引起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与踊跃发问。

  当问及发现交易异常后,交易所为何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时,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而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上交所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正如前面介绍,光大证券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

  问:为何不发提示性公告?

  答:事发突然 证据尚未落实

  被问及上交所为何没有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时,新闻发言人回答到:“此次事件发生后,本所按照惯例没有采取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进行处置,特别是在8月20日高盛错单事件发生后,对比纽交所发出警示公告的做法,一些投资者心中难免产生疑问。”

  新闻发言人说,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上交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上交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在当时的情况下,以上交所名义做出一个明确的公告,确有难度。

  新闻发言人表示,事实上,直到收盘后,上交所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此时,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上交所转发,在市场上传播,已无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问:为何不取消交易?

  答:综合考虑的审慎决定

  被问及为什么不取消本次“乌龙指”事件的全天交易时,新闻发言人表示,上交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其次,从市场影响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闪电崩盘”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关交易所根据事前确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做出了取消明显错误交易的处置。

  问:为何未进行前端控制?

  答:因建立了各司其职的监控机制

  被问及交易所为何没有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时,新闻发言人回答,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

  新闻发言人说,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为防范市场风险,除了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义务,以及对自营的自我风控之外,还依据现行证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职的前端监控机制。由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因此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个银行,并可在交易时段发生存取变化,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

  问:为何不设置熔断机制?

  答:“价格笼子”可维护稳定

  被问及交易所为何没有设置市场及个股熔断机制以及是否打算设置相应机制时,新闻发言人回答,我国证券交易目前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沪深交易所股票交易实行10%涨跌幅限制,且股票交易中每一笔限价申报均有“价格笼子”(与当前市价相比的价格变化幅度限制),市价订单也仅能吃掉当前价位五档以内的单子,有利于防止明显的价格错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发挥防止暴涨暴跌、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

  新闻发言人说,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从境外情况看,股票现货市场对个股涨跌幅限制与大盘熔断机制机制,一般是二者选用其一,同时使用这两种机制的较少。

  问:不平等套利机制如何解决?

  答:抓紧研究论证“T+0”制度

  被问及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应该怎样解决时,新闻发言人说,通过此次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

  一方面,我国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机制不统一,现货市场实行“T+1”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制度。我国股票市场上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T+0”卖出;而期货市场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期货合约当日可以卖出。这就意味着,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

  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上能够通过ETF申购赎回机制,间接实现“T+0”。具有资金实力的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的方式,卖出自己手中错误买进的股票;而个人散户因资金门槛等原因,缺乏“T+0”的风险对冲工具,在跟风买进后难以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责任编辑:马欣)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交所回应光大证券乌龙事件 将考虑股市"T+0"制度

2013-08-26 07:28 来源:金融投资报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