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最高拟罚款五万元。
前日,沈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中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法扣留用户快件;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扣留、倒卖、盗窃快件;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对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的使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车辆从事邮件、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车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