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可开展备兑权证业务
备兑权证也称为衍生权证,允许权证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个事前指定的价格,向发行人卖出一定数量的资产。不同的备兑权证具有不同的标的资产、行权价格和存续时间,投资者可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对投资者而言,备兑权证是一种升值无限、损失有限的带有杠杆的低成本金融工具;对发行人而言,发行备兑权证可以增加发行收入和经纪收入。
由于我国金融行业具有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现阶段证券公司是最适合发行备兑证券的金融机构。通过考察境外发达备兑权证市场的发展经验,尤其是香港市场的各项制度建设,我们给出了以下有关我国证券公司开展备兑权证业务的建议。
发行制度方面,一是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我们建议从严制定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采用净资本为核心指标,并参考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从创新类证券公司中选取适宜的发行人进行试点,以保证发行人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是标的资产,我们建议在备兑权证试点初期,可参考香港交易所对备兑权证标的资产的相关规定,制定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备兑权证标的资产规定,选择部分优质大盘蓝筹股和重要指数作为标的资产。选择优质大盘蓝筹股可以减少备兑权证对标的股价的冲击,也可防范权证发行人通过操纵股价来增加盈利。同时,交易所应做出相关规定,限制备兑权证涉及标的股票占该股票流通总量的比率。指数备兑权证是除单一股票权证以外的第二大品种。
交易制度方面,我国备兑权证市场应借鉴香港市场的经验,采用做市商制度并鼓励发行人为自己发行的备兑权证做市。做市商制度能为权证交易提供流动性,在市场大起大落时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此外,为了控制权证交易风险,防止权证价格暴涨暴跌和限制其投机性,我们建议对权证交易建立涨跌幅限制。当标的股票停牌时,备兑权证交易也应跟随停牌。交易所有权力对权证交易单独停牌。
担保制度方面,根据沪深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1)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2)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我国证券公司创设股改权证时,交易所要求券商提供全额担保抵押(标的股票和保证金)。虽然履约风险得到了控制,但由于资金占用量过大,权证创设效率也有所降低。我们建议在备兑权证试点初期,实行全额担保抵押制度以有效控制风险。但随着发行经验的积累,可综合考虑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创新能力和风控水平,逐步降低担保系数,提升备兑权证发行效率。未来备兑权证市场成熟以后,可参考香港市场的规定,由发行券商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以首要义务人的身份无条件地及不可撤销地为发行人所发行的备兑权证担保。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在发行环节,应规定发行券商及时公布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准确、充分地披露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备兑权证的信息以及标的证券的信息。发行人的上述信息披露十分重要,是投资者决定是否参与权证交易的主要依据。在交易环节,发行人应持续披露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交易异常做出解释,对可能影响权证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告。在权证到期行权前,发行人应持续发布提示性公告并在随后的行权阶段公布行权进展情况。交易所则应每天公布权证交易信息,定期刊登权证交易历史数据 ,并及时更新权证发行上市和到期的相关资料。一旦权证交易出现异常情况,交易所须及时发布公告和风险警示,并披露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和查处情况。
监管制度方面,在股改权证发行时期,我国的权证市场以交易所监管为主。备兑权证试点发行后,应进一步区分权证的不同种类并制定针对备兑权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继续坚持交易所在发行人资格管理、权证发行、权证上市交易和发行人履约管理上的主导权。
(责任编辑: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