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典型案例系列四:"以房养老"骗局骗房又骗钱

2022-08-26 09: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最近,你和家人朋友有没有收到这条提示性短信——“凡以养老服务、养老项目、养老产品、以房养老、养老保险、养老帮扶等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就是诈骗!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不断增加,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老年人群体。他们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不强、渴望健康、权益保护能力弱等特点,以销售“养老产品”、代办“养老保险”、提供“养老服务”、宣称“以房养老”、组织“养老旅游”等名义进行诈骗,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针对老年人的骗局通常有哪些形式?不法分子是如何一步一步实现诈骗的?老年人要如何警惕和防范此类诈骗套路?如何提高防骗能力?中国经济网汇总了近期公检法披露的典型案例,按照常见的养老诈骗套路,以案说法,深入剖析诈骗手法,守护最美“夕阳红”。

  本期咱们一起看看虚假宣称“以房养老”的诈骗套路。

  老有所安是全社会的殷殷期盼,而利用“养老房”坑骗老年人的案事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用“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再把借来的钱拿去投资其推荐的“理财产品”或直接据为己有,实质是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诈骗套路

  此类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养老形式讲解和推介,诱骗老年人形成房屋产权“倒按揭”消费理念,与中老年人非法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诱骗中老年人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从而进行诈骗或者非法集资。

  案例一:2人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法近日发布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沈某平集资诈骗、顾某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平先后成立、收购上海俐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煜公司”)、上海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宏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6年下半年,沈某平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灿宏公司。被告人顾某祥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平通过俐煜公司、灿宏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平。

  截止案发,沈某平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祥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平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祥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被告人沈某平集资诈骗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顾某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平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顾某祥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构成自首。顾某祥家属退出2954万余元,可对顾某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某祥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案例二:“以房养老”合同变借款合同,老人被骗失去房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在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上提醒老年人小心“以房养老”类骗局,避免钱房两空。

  被告人广某某用“以房养老”骗局骗得老年人钱房两空,他以项目开发为由引诱老年被害人对其进行“投资”,让老人签下数份合同。

  但实际上,老人们签署的并非“以房养老”的合同,而是借款合同和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老人将自己房屋的抵押、买卖、产权转移、纳税等权利全部委托给了他人。

  广某某利用委托书将老人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导致老人不仅没有挣到钱,甚至还失去了房产,无家可归。

  经审查,被告人广某某共诈骗7500余万元并将诈骗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广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轻信“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实为“套路贷”

  最高法于2021年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显示,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

  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

  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案例四:为“投资理财”抵押两套房,却“房财两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上披露一起“以房养老”诈骗案例。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柴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向被害人刘某某夫妇宣传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房养老”项目,并介绍刘某某夫妇以名下房屋抵押,向王某某、孙某某借款。

  刘某某夫妇受其诱骗,将名下两套房产分别抵押给王某某、孙某某,在获得放款人民币500万元后当即向放贷人王某某、孙某某支付了首月利息及“服务费”14万元。柴某某则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剩余款项中的485.99万元转走并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认定为诈骗罪。柴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退赔。判处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并对查封、扣押在案财产依法处理。

  被告人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经审查:根据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害人房屋抵押贷款480余万元均已转入柴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并通过网络支付形式被转移。柴某某实际控制、支配着上述款项。柴某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系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涉案财物,柴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以房养老”竟变成低价卖房?法院判决“买方”返还房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通报一起“以房养老”骗局案件。因认为自己陷入“以房养老”骗局,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但刘先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先生诉称,彩虹公司人员向其推荐了一个养老项目,具体为由陈先生用其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彩虹公司支付陈先生200万元的利息,且陈先生可以去彩虹公司的养老院养老。合同期满后,房本也会返还,合同期内不影响陈先生在房产内继续居住。陈先生遂与彩虹公司签订了养老合同,并在其居住的房屋上办理了抵押,收了200万元。

  后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陈先生,告知其因要变更抵押权人,需重新签订合同,陈先生便与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于陈先生年事已高,且对彩虹公司过于信任,在没有看到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了,后来才发现签订的是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

  陈先生表示其并没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均是彩虹公司员工代为办理,房款也未实际给付,故其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不成立,刘先生应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刘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协助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如何识破“以房养老”诈骗陷阱?

  所谓“以房养老”,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全称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就是老年人将自身住房抵押给保险公司,并按约定条件按月领取养老金至身故,为名下有房、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养老新思路。

  “以房养老”是保险,而非投资、理财产品,因此不会出现房屋买卖、借款和理财等条款或合同,且房屋所有权始终归老年人所有,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方可处置房屋。

  而不法分子打着“以房养老”旗号从事诈骗,参与其中的老年人,不仅没拿到养老金,还失去了自己的房子。事件发生后,虽然一些不法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老年人仍然面临失去房屋的风险。

  “以房养老”骗局诈骗手段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假借国家“以房养老”政策名义虚构保险理财项目,骗取老年人信赖。二是设置复杂合同架构,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等,让老年人难以识别其中套路。三是诱骗老年人办理房屋处分委托书等,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人员代办房屋出售或抵押登记。

  对于“以房养老”骗局,老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要认清“以房养老”的性质,不要陷入误区,如果需要办理,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

  老年人不要轻信投资高额回报的言论,克制赚钱心切的心理,若需投资理财,应多与家人、子女协商,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经多方论证再谨慎做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此外,老年人还要正确分析投资理财的后果,重视签字的效力,认真阅读合同或协议,充分、清晰理解条款内容,准确预判不能到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切不可草率签字。

  要有风险意识,特别是在决策环节,如果投资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资,却不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而是要求办理委托代理售房的公证,那么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延伸阅读

  今年4月,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在全国正式启动。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由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牵头成立,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12国家部委参与共同推进。

  6月30日,全国专项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第二次部门会商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专项办主任陈一新在会上强调,坚决防范和整治利用“养老房”坑骗老年人案事件发生。

  7月29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第2次推进会召开,全国专项办表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专项办12337平台已收到并转办养老诈骗举报线索57138条;公安机关共破获涉养老诈骗案件1.15万起,打掉养老诈骗团伙158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4万人,抓获逃犯848人,追赃挽损118亿元;各地各成员单位共排查出养老诈骗问题隐患12060个,已整治9300余个。

  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专项行动以来,截至7月底,全国法院受理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共1394件(含专项行动以来已审结案件),其中一审案件1164件,二审案件230件;从案件类型看,非法集资案件906件,诈骗案件455件,其他类型案件33件;全国法院开庭审理养老诈骗一审刑事案件693件,宣判一审刑事案件603件1579人、二审案件122件377人。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20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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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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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诈骗典型案例系列四:"以房养老"骗局骗房又骗钱

2022年08月26日 09: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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