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通沛投资)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通沛投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限制;二是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益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收取至通沛投资账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九项,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通沛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APP显示,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成立于2015年,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1100万人民币。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合伙企业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限制;二是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益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收取至你合伙企业账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九项,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合伙企业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合伙企业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