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暖流及总经理收警示函 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报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二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三是未按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程鹏作为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以及时任总经理、投资总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二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三是未按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1月29日
关于对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鹏:
经查,我局发现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二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三是未按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以及时任总经理、投资总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