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频道 > 基金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中基协再开4张罚单!因代持、挪用基金财产等,这些机构和高管受处分

2022年12月22日 14:58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沛沛 每经编辑 赵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继11月集中处罚了一批违规私募及从业人员后,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又连开四张罚单,涉及2家机构和2名从业高管。 

  其中,厦门时位长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位长信)因存在代持、挪用基金财产等事实,被中基协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另一家厦门派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派菲)也因存在多项违规事实被监管取消了会员资格,并撤销管理人登记。 

  此外,厦门派菲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开福收到了中基协的书面警示;另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创富)则因为向投资者保证基金产品部分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等多项违规事实,其合规风控负责人刘妮被监管进行了公开谴责。 

  因违规代持、挪用基金财产等,这些机构和高管受罚 

  12月21日,中基协一口气发布了4张罚单,涉及2家机构和2名个人。而这也是11月监管密集处罚了一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后,再一次出手。 

  每经记者注意到,这4张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有一家机构的违规事实最多,达到了7项,并且其高管也受到了监管的处罚,那就是厦门派菲。 

  根据中基协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厦门派菲存在多项违规事实:首先,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基金相关信息、基金季报等登记备案信息;第二,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第三,部分备案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存在代他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形,部分最终投资者为非合格投资者;第四,基金财产不独立,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第五,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留痕资料等;第六,不符合持续经营条件;第七,未及时向协会报送信息。 

  正因如此,中基协决定取消厦门派菲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同时对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开福进行书面警示。 

  另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为存在多项违规事实被处罚,那就是时位长信。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一是该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登记备案信息;二是部分备案基金的投资者存在代他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形,部分最终投资者为非合格投资者;三是公司基金财产不独立,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四是不符合持续经营条件;五是未及时向协会报送信息。因此,中基协决定取消时位长信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向投资者违规承诺保本,私募高管被公开谴责 

  在另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华辉创富的高管做出了处罚。 

  根据中基协的备案信息,华辉创富成立于2014年8月、备案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2200万元,有18名全职员工,备案的在管基金达到33只。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1月广东证监局曾发布公告称,华辉创富在管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按合同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资料等情形,决定对该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而近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则显示,华辉创富存在多项违规事实:第一,向投资者保证基金产品部分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经查,华辉创富为获取投资者对下调相关基金产品止损线的同意,口头保证产品部分净值不受损失,且通过第三方实际支付了补偿款。二是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对于上述广东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华辉创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档案资料。第四,在管部分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对此,中基协决定对华辉创富合规风控负责人刘妮进行公开谴责。 

  今年以来私募行业整体监管力度不减。11月,中基协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连续出具了近30张罚单。临近年底,对于私募的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监管机构也在持续出手,反映出监管不断加大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查处力度,打击"伪私募"、出清"乱私募",加速形成行业良好生态的态度与决心。

(责任编辑:康博)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