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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恒佳投资四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未对基金风险评级

2021年09月28日 11: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芜湖恒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以下问题:

  一、未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基金产品信息。

  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未建立托管机构遴选、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四、未妥善保管投资决策、投资协议等资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芜湖恒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芜湖恒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芜湖恒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基金产品信息。

  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未建立托管机构遴选、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四、未妥善保管投资决策、投资协议等资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落实监管要求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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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恒佳投资四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未对基金风险评级

2021-09-28 11: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芜湖恒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以下问题:

  一、未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基金产品信息。

  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未建立托管机构遴选、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四、未妥善保管投资决策、投资协议等资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芜湖恒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芜湖恒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芜湖恒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基金产品信息。

  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未建立托管机构遴选、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四、未妥善保管投资决策、投资协议等资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落实监管要求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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