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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焱投资2宗违规收警示函 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备案

2021年04月06日 14:4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13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为汤绍建,股东为贵州汉方制药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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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焱投资2宗违规收警示函 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备案

2021-04-06 14: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13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为汤绍建,股东为贵州汉方制药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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