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二期为何延长“答题”时间 防控风险稳健经营成为政策考量

2024-12-25 11:18 来源:金融时报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险企,应充分把握一年的延期,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不断强化经营管理,切实全面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 

  临近2024年年尾,原本迈向全面执行“倒计时”的“偿二代”二期迎来了新的过渡期政策: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业内人士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公司面临的偿付能力压力,是保险业防控风险的必要之举。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险企,应充分把握一年的延期,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不断强化经营管理,切实全面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 

  延期一年有哪些考量 

  偿付能力监管向来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自2003年我国构建起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来,便始终致力于提升偿付能力监管水平。2012年3月,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工程;2016年,“偿二代”一期正式落地实施;2021年年底,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明确自2022年一季度起施行“偿二代”二期,并要求保险公司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在即将“交卷”之际,“偿二代”二期过渡期延长,这一举措背后有着怎样的考量? 

  “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阐释说。 

  “‘偿二代’二期进一步彰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以风险为导向的特性。然而,在国际环境、宏观经济以及保险业自身运行规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阶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保险公司普遍承受着较大压力,部分保险公司难以在三年过渡期结束后完全适应‘偿二代’二期的监管要求。”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在此背景下,允许部分保险公司,主要是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延期适用“偿二代”二期的监管要求,本身就是保险业防控风险的必要之举。 

  国泰君安非银刘欣琦团队也认为,《通知》的目的在于缓解资本压力,稳定保险公司经营。一方面,资本监管趋严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承压。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1%,“偿二代”二期实行前的2021年第四季度末,这两项数据分别为232.1%、219.7%。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切换新会计准则,预计进一步加剧偿付能力波动。在此时出台新的过渡期政策,预计将边际缓解保险公司资本压力。

  三年过渡期情况如何

  2017年9月,“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正式启动。在“偿二代”一期的基础上,二期对一期的17项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升级,完善了规则要求,优化了风险因子设置,并新增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资本规划》《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3项规则文件,形成了20项主干技术规则标准。 

  从长期来看,这将倒逼保险公司全面回归保险保障,坚持长期高价值业务和价值投资,并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然而,在短期内,“偿二代”二期确实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自2022年“偿二代”二期规则正式落地,叠加近年来市场的波动以及利率的下行,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下降,不少寿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超过50%。有业内人士称,“偿二代”二期是前几年保险行业仍处在高速发展期、为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出的收缩性政策,其对实际资本认定更为严格,导致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承压;同时,最低资本结构持续优化,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面临一定压力。 

  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末,保险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左右,而在2024年上半年,上述指标降至了130%左右;同时期内,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有所下降,由242.5%降至200%左右。 

  在资本补充压力之下,今年以来,不少保险都加快了融资“补血”的步伐。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太保寿险、平安人寿等十余家保险公司选择发行资本补充债或者永续债,合计发行规模已超千亿元。同时,不少险企还通过增资扩股来补充资本。今年以来,君龙人寿、爱心人寿、三峡人寿、中信保诚人寿等多家险企获批增资或披露增资进度。从整体来看,披露相关增资公告的险企多为中小险企。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16家险企连续多个季度未披露最新偿付能力报告,21家险企因风险综合评级未达标准,偿付能力“亮红灯”。 

  如何把握一年延期

  “偿二代”二期的实施,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对于中小险企而言,这一变化使得其原本就存在的资本短缺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通知》无疑为中小险企适应新规则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和缓冲空间。 

  《通知》进一步延续了“一司一策”的导向: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对于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对于那些无法在三年过渡期内完成转型的中小险企而言,应当充分利用延长的一年过渡期,促使自身能够满足‘偿二代’二期的监管要求。”具体而言,李文中认为,一是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的占比,实现业务转型;二是通过增资扩股或者发行资本债券的方式来补充资本;三是强化经营管理,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事实上,监管部门一直对中小险企的偿付能力给予高度关注。例如,去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通过对中小险企实施差异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降低其最低资本要求,给予中小险企更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 

  金融监管部门还多次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发声。今年6月,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2024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强化逆周期监管,完善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规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司长罗艳君在第五届寿险业转型发展论坛上表示,保险公司要把握好短期业务增速、市场份额、流动性管理、偿付能力,中期盈利能力和长期经济价值等多个目标的平衡。要通过多维度的考核,引导负债端关注新业务价值和有效业务价值,引导资产端关注三年以上综合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 

  从长期来看,要真正全面提升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险企不能单靠增资、发债等外源性的方式提高偿付能力指标,须尽快找到适合自身的差异化发展道路,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从而保持偿付能力充足。(记者 孙榕)

  延伸阅读

  偿付能力是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综合判断,偿付能力监管是预警和监测保险业风险的重要抓手。 

  “偿二代”体系下,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三项指标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上三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1%;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末,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下的保险公司有2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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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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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二期为何延长“答题”时间 防控风险稳健经营成为政策考量

2024年12月25日 11:18    来源: 金融时报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险企,应充分把握一年的延期,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不断强化经营管理,切实全面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 

  临近2024年年尾,原本迈向全面执行“倒计时”的“偿二代”二期迎来了新的过渡期政策: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业内人士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公司面临的偿付能力压力,是保险业防控风险的必要之举。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险企,应充分把握一年的延期,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不断强化经营管理,切实全面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 

  延期一年有哪些考量 

  偿付能力监管向来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自2003年我国构建起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来,便始终致力于提升偿付能力监管水平。2012年3月,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工程;2016年,“偿二代”一期正式落地实施;2021年年底,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明确自2022年一季度起施行“偿二代”二期,并要求保险公司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在即将“交卷”之际,“偿二代”二期过渡期延长,这一举措背后有着怎样的考量? 

  “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阐释说。 

  “‘偿二代’二期进一步彰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以风险为导向的特性。然而,在国际环境、宏观经济以及保险业自身运行规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阶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保险公司普遍承受着较大压力,部分保险公司难以在三年过渡期结束后完全适应‘偿二代’二期的监管要求。”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在此背景下,允许部分保险公司,主要是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延期适用“偿二代”二期的监管要求,本身就是保险业防控风险的必要之举。 

  国泰君安非银刘欣琦团队也认为,《通知》的目的在于缓解资本压力,稳定保险公司经营。一方面,资本监管趋严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承压。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1%,“偿二代”二期实行前的2021年第四季度末,这两项数据分别为232.1%、219.7%。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切换新会计准则,预计进一步加剧偿付能力波动。在此时出台新的过渡期政策,预计将边际缓解保险公司资本压力。

  三年过渡期情况如何

  2017年9月,“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正式启动。在“偿二代”一期的基础上,二期对一期的17项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升级,完善了规则要求,优化了风险因子设置,并新增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资本规划》《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3项规则文件,形成了20项主干技术规则标准。 

  从长期来看,这将倒逼保险公司全面回归保险保障,坚持长期高价值业务和价值投资,并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然而,在短期内,“偿二代”二期确实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自2022年“偿二代”二期规则正式落地,叠加近年来市场的波动以及利率的下行,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下降,不少寿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超过50%。有业内人士称,“偿二代”二期是前几年保险行业仍处在高速发展期、为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出的收缩性政策,其对实际资本认定更为严格,导致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承压;同时,最低资本结构持续优化,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面临一定压力。 

  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末,保险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左右,而在2024年上半年,上述指标降至了130%左右;同时期内,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有所下降,由242.5%降至200%左右。 

  在资本补充压力之下,今年以来,不少保险都加快了融资“补血”的步伐。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太保寿险、平安人寿等十余家保险公司选择发行资本补充债或者永续债,合计发行规模已超千亿元。同时,不少险企还通过增资扩股来补充资本。今年以来,君龙人寿、爱心人寿、三峡人寿、中信保诚人寿等多家险企获批增资或披露增资进度。从整体来看,披露相关增资公告的险企多为中小险企。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16家险企连续多个季度未披露最新偿付能力报告,21家险企因风险综合评级未达标准,偿付能力“亮红灯”。 

  如何把握一年延期

  “偿二代”二期的实施,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对于中小险企而言,这一变化使得其原本就存在的资本短缺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通知》无疑为中小险企适应新规则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和缓冲空间。 

  《通知》进一步延续了“一司一策”的导向: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对于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对于那些无法在三年过渡期内完成转型的中小险企而言,应当充分利用延长的一年过渡期,促使自身能够满足‘偿二代’二期的监管要求。”具体而言,李文中认为,一是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的占比,实现业务转型;二是通过增资扩股或者发行资本债券的方式来补充资本;三是强化经营管理,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事实上,监管部门一直对中小险企的偿付能力给予高度关注。例如,去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通过对中小险企实施差异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降低其最低资本要求,给予中小险企更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 

  金融监管部门还多次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发声。今年6月,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2024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强化逆周期监管,完善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规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司长罗艳君在第五届寿险业转型发展论坛上表示,保险公司要把握好短期业务增速、市场份额、流动性管理、偿付能力,中期盈利能力和长期经济价值等多个目标的平衡。要通过多维度的考核,引导负债端关注新业务价值和有效业务价值,引导资产端关注三年以上综合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 

  从长期来看,要真正全面提升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险企不能单靠增资、发债等外源性的方式提高偿付能力指标,须尽快找到适合自身的差异化发展道路,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从而保持偿付能力充足。(记者 孙榕)

  延伸阅读

  偿付能力是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综合判断,偿付能力监管是预警和监测保险业风险的重要抓手。 

  “偿二代”体系下,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三项指标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上三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1%;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末,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下的保险公司有21家。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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