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出炉
继2023年年初《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下发后,正式版本也于近日出炉。12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个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应当始终坚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一般人身险公司相比,《办法》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要求,在资本管理、考核机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专门规定。
业务范围调整
《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根据《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五类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梳理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业务范围方面将“健康保险”的表述改为“长期健康保险”,并明确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3年之内完成变更。这就意味着,未来,养老保险公司将不得销售短期健康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强化专业化经营,主要是为了增强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养老保险公司的产品匹配、专业运营、服务网络、长期投资能力、长寿风险管控、养老产业链布局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来看,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逐级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上述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同时经营上述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上述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养老保险产品本质上是消费者以强制储蓄的方式将自己的收入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进行再分配,同时附加一定的资金增值效果。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养老保险公司还是我国企业(职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必须保证资本的充足,并树立长期稳健的经营理念,实现养老保险业务与养老目标的一致性。”陈辉表示。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多家养老保险公司进行增资。例如,泰康养老获泰康人寿两次增资,增资后泰康养老注册资本变更为70亿元。太平养老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了增资扩股项目,拟募资不低于10.75亿元。恒安标准养老发布公告称,恒安标准人寿拟向其增资2亿元。
风险有效隔离
从上述养老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类型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两类:一类为保险业务,另一类为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
保险业务方面,《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业务等,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并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同时要求,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此外,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
《办法》还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类带有“养老保险”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公司监管,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记者 朱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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