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安阳中支2宗违规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安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金罚决字〔2023〕10号),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安阳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内控管理不严的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对其警告,罚款23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金罚决字〔2023〕11号)显示,郭广华对长城人寿安阳中心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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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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