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责险”火了:上市公司扎堆投保 这些情形下也不保险
原标题:“董责险”火了 上市公司“扎堆”投保 这些情形下也“不保险”
“康美案”一审结果曝光后,“董责险”一跃成为高频热词,同时引得不少上市公司“跃跃欲试”。11月25日晚间,包括星徽股份、铭普光磁等上市公司均披露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消息。对此,有保险公司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称:“以前投保率不高,现在负面信息增多、风控加强情况下,购买还是不容易的,一旦评估认定公司存在高风险会直接拒保。”
对于购买“董责险”的出于何种考虑,星徽股份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公司早有购买董责险的打算,目前只是刚好顺势推进。该人士补充称,此前公司并未购买过该险种,实属首次投保。
天音控股有关人士则对记者强调,购买原因一是为了保障董监高管起免金额的履职,放下思想包袱和负担,二是基于监管环境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变化,国内上市公司陆续购买董责险,而且该险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也是相对成熟的产品了。目前还在物色合适的保险公司,评估整体保险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的真实情况,具体还需推进。
“新《证券法》施行后,上市公司的诉讼案例有所增多。诉讼案件、诉讼费、律师费都在“董责险”保单范围内,投保可以减轻公司相关费用压力。”一位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表示。
近日,康美药业造假案一审被判决赔付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公司多名“董监高”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引发了“独董离职潮”,董责险也得以从“小众”走到“聚光灯”下。
“董责险”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赔偿责任险,该险种旨在对公司“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不当行为被追责时进行赔偿。
从财联社记者获取的某保险公司“董责险”条款来看,承保范围有两方面,其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疏忽、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及其它不当行为,致使第三者受损并由第三方向被保险人索赔的;其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记者了解到,确认投保前保险公司会进行风险评估,所处行业不同,相应的评估标准也有差异。核查范围包括历年诉讼情况、经营状况、内部治理、行业评价等。
国任财险工作人员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一般只做上市公司,市面上多数险企也只受理上市公司投保申请,投保最少需提供三年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相关经营资质等材料,非上市公司很多信息不公开、未经第三方权威认证和审核,不一定能受理的,且非上市公司多数也无此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投保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就能高枕无忧了。上市公司由于不诚实、欺诈、犯罪、恶意、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非执业行为、涉及解雇的诽谤、担保行为,以及在港澳台地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被保险人在外组织兼任职务时引起的索赔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赔付。
此外,相关条款显示,投保人可自行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等赔偿限额。据多家上市公司拟购买“董责险”公告,提出的赔偿限额从3000万/年至1亿元/年不等。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