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同意险资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 马欣)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规模大、来源稳定等特性,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天然契合。截至2021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产品,累计投资交通、能源、水利、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领域3.31万亿元,为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提供了融资支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以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项目运营周期较长,强制派息分红,能够较好匹配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求,为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保险资金需求相吻合,能够较好匹配保险机构的投资特性。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以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项目运营周期较长,强制派息分红,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和保险资金长久期属性相匹配。二是基础设施基金和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相关性较低,有利于保险资金开展分散投资。三是基础设施基金的发行标准统一,信息披露程度较高,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为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标准化投资品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基金,既能更好满足保险资产长期配置需求,又能拓宽参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服务国家战略发展。
《通知》明确了机构资质要求,设定了投资标的条件。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资质条件,投资管理能力和监管评级达到相应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管理人应当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业务的,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投资管理制度,经营审慎稳健。
同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8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或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得低于C类。
《通知》还完善了风险管理流程。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投资决策与授权体系,持续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专业人员、资产托管、风险隔离等方面,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监管要求。其中,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资产和专业人员可以合并计算。
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完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建立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
为加强投资主动管理,《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持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穿透纳入不动产资产投资比例,定期评估投资风险。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前,应当对基础设施基金持有项目的经营管理、财务、现金流、法律权属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分析评估报告。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管理,按照上市权益类资产投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审慎评估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定相应风险处置预案。基金净资产发生10%及以上损失,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项目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通知》还强化监督管理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基金情况纳入季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设施基金情况纳入年度产品业务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相关投资情况、项目运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中国银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定期报告有关投资情况,违反《通知》规定投资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