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行为……互联网人身险再迎新规
互联网人身险监管细则落地,想拿千亿赛道 “入场券”不容易!
互联网人身保险赛道迎来规则更新。继年初《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后,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上述办法的执行细则,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框架进行了细化。
销售门槛提升 中小公司遇阻
监管部门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互联网已经是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共有61家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110.8亿元,同比增长13.6%。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中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的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互联网人身保险行业出现了价格恶性竞争、误导销售、渠道费用高企等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监管部门选择抬高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入场门槛。
《通知》显示,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连续4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等条件。
但这只是进入市场的基础条件。如果保险公司有意开展“网红”保险业务,则须满足更高的监管要求。依据《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还须符合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连续4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等条件。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参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准入的基础要求并不算高,保险公司相对容易满足。“但需要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同时还需要连续4个季度(或两年内6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这对有意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的小公司来说,在取得业务资质方面面临不小的制约。”王向楠说。
此外,监管部门还在《通知》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业务,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这也意味着此前火爆网络的百万医疗险类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产品销售门槛提升。在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规模保费前10位的保险公司中,半数险企的二级分公司数目不足30家,个别公司甚至仅设有个位数的分公司。新规无疑会给此类中小险企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带来不小影响。
限定费用率上限 让利消费者
互联网渠道不当创新、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监管套利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也是《通知》关注的焦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得快退得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数据显示,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仍然呈现与渠道合作为主。全年通过渠道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787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10.3%,占比为84.7%。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保险研究中心秘书长宁威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目前,互联网保险无论从保险人还是投保人来说,都并未因为互联网而降低销售成本,反而成本更高了。合同双方需要支付更多的渠道成本给互联网渠道经营者,这背离了互联网保险的初衷。”
《通知》提出,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同时,银保监会要求,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参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主体公司众多,各家公司都想借助大型互联网平台来推销产品,从而使自身处于弱势一方,面对互联网平台收取较高费用,公司也不得不接受。通过减少市场经营主体,更易满足业务资质要求的大型险企,在面对互联网平台时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从培育市场的角度来看,这有助于险企降低费用支出,让利于消费者。”宁威称。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定期按要求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对于那些创新性强的产品类型,允许公司适当先上线产品,再跟踪分析和调整,才能促进互联网人身保险创新。但在现实中,存在公司在定价回溯分析中弄虚作假或对偏差不作为等现象,因此加强监管才能让定价回溯机制真正发挥效果,维护公允定价、平等竞争、积极创新、稳健承保的市场秩序。”王向楠表示。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