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将乐支公司2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三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明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公司及当事人朱书彬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对人保财险将乐支公司处罚款45万元;对朱书彬给予警告,处罚款12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的前身是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悠久、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居全球财险市场前列。
2018年7月10日,福建保监局发布关于朱书彬任职资格的批复(闽保监许可〔2018〕294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对朱书彬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闽人保财险发〔2018〕182号)收悉。经审查,朱书彬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