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沙坪坝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3月2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存在着货运险业务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在协议期限内发生的所有赔案,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分段赔偿。具体如下:1.分段定义:上段:每次事故损失确认金额扣除50万元后剩余金额;下段:每次事故损失确认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当损失确认金额小于50万元时,以损失确认金额为准。赔付方式:上段:由乙方全额赔付。下段:在协议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货运险下段整体简单赔付率达到70%(含)时,甲方未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补缴保险费的,乙方不再承担下段赔偿责任。”该约定在约定适用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免赔额(率)、赔偿限额条款》、《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列明不予承保标的条款》等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并不存在,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问题。涉及保单117张,保费67.61万元。
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副总经理崔云红分管公司非车险业务,对上述货运险业务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问题负主管责任。
综上,重庆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重庆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予以罚款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崔云红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人保财险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悠久、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居全球财险市场前列。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锋
当事人:崔云红
身份证号:32011319670303****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
职务: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在协议期限内发生的所有赔案,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分段赔偿。具体如下:1.分段定义:上段:每次事故损失确认金额扣除50万元后剩余金额;下段:每次事故损失确认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当损失确认金额小于50万元时,以损失确认金额为准。赔付方式:上段:由乙方全额赔付。下段:在协议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货运险下段整体简单赔付率达到70%(含)时,甲方未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补缴保险费的,乙方不再承担下段赔偿责任。”该约定在约定适用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免赔额(率)、赔偿限额条款》、《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列明不予承保标的条款》等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并不存在,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问题。涉及保单117张,保费67.61万元。
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副总经理崔云红分管公司非车险业务,对上述货运险业务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问题负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险单、保险条款、业务统计表、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予以罚款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崔云红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2月23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