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欣5营业部违法被罚 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销售保险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黄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5号),经查,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欣”)大冶营业部、阳新白沙营业部、大冶刘仁八营业部、阳新营业部、阳新龙港营业部均存在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行为。
新华欣大冶营业部违法行为具体为:2019年1-2月,新华欣大冶营业部委托3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商车险业务共计59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20512.44元。新华欣大冶营业部原负责人许汉鹏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黄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大冶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予以许汉鹏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违法行为具体为:2019年1-11月,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委托4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业务共计9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11903.88元。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原负责人石兰萍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黄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予以石兰萍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违法行为具体为:2019年7月,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委托1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业务1单,上述业务佣金1055.25元。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负责人郭腾飞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黄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予以郭腾飞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华欣阳新营业部违法行为具体为:2019年1-5月,新华欣阳新营业部委托3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业务共计4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3840.96元。新华欣阳新营业部原负责人叶智勇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黄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阳新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予以叶智勇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违法行为具体为:2019年1-2月,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委托1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业务共计3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3763.97元。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负责人杨彬彬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黄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予以杨彬彬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华欣上述5家营业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
黄石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以下为全文:
黄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当事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大冶营业部
地址:大冶市东风路3号(商会大厦903室)
主要负责人:李刚
当事人:许汉鹏
住址: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街道办事处安平社区安平路
职务: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大冶营业部原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大冶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华欣大冶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欣大冶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1-2月,新华欣大冶营业部委托3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商车险业务共计59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20512.44元。
新华欣大冶营业部原负责人许汉鹏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财务凭证、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信息查询页面截图、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大冶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予以许汉鹏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9月17日
黄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白沙营业部
地址: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新发路31号
主要负责人:吕克长
当事人:石兰萍
住址:湖北省阳新县中百仓储旁
职务: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白沙营业部原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白沙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1-11月,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委托4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业务共计9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11903.88元
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原负责人石兰萍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财务凭证、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信息查询页面截图、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阳新白沙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予以石兰萍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9月17日
黄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大冶刘仁八营业部
地址:大冶市刘仁八镇供销社64号
主要负责人:郭腾飞
当事人:郭腾飞
住址:大冶市刘仁八镇供销社
职务: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大冶刘仁八营业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大冶刘仁八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7月,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委托1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业务1单,上述业务佣金1055.25元。
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负责人郭腾飞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财务凭证、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信息查询页面截图、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大冶刘仁八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予以郭腾飞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9月17日
黄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当事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营业部
地址: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立交桥旁)阳新三江国际大酒店第1幢1单元-101号
主要负责人:李文豪
当事人:叶智勇
住址:湖北省阳新县中百仓储旁
职务: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营业部原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华欣阳新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欣阳新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1-5月,新华欣阳新营业部委托3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业务共计4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3840.96元。
新华欣阳新营业部原负责人叶智勇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财务凭证、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信息查询页面截图、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阳新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予以叶智勇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9月17日
黄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龙港营业部
地址:黄石市阳新县富水镇星潭街富康小区283号
主要负责人:杨彬彬
当事人:杨彬彬
住址:黄石市阳新县富水镇星潭街
职务: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龙港营业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新龙港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1-2月,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委托1名未执业登记销售人员代理销售人身险业务共计3单,上述业务佣金共计3763.97元。
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负责人杨彬彬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财务凭证、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信息查询页面截图、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新华欣阳新龙港营业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予以杨彬彬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