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银保机构案件风险管理 这些红线不能踩
原标题:事关每个从业者!银保监会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管理!这些“红线”不能踩!
案件风险是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违法违规风险因素交织形成的一种综合风险,监管正在加大对其处置力度。
6月2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办法》所指的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适用机构
《办法》所针对的银行保险机构包括:
案件类型
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和业务的各个层面。根据《办法》,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
定义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以下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1、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2、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内部问责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对于内部问责,《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
1、问责对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2、问责方式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2)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3)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3、从重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1)发生重大案件的;
2)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的;
3)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
4)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案件发生的;
5)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6)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
7)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8)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9)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的;
10)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
行政处罚
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1)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
2)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3)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4)拒绝或阻碍监管执法的;
5)多次违法违规的;
6)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业外案件
定义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监管督查和案件审结,必要时可以督导机构内部问责,开展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况属于重大案件:
1、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2、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3、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件报送
在案件报送上,《办法》要求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案件风险事件
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
(有这7类行为的要注意啦!)
1
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
2
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
3
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4
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
5
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6
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7
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案件风险是监管评级、偿付能力评估等的参考标准
《办法》还明确提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案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评估、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参考机构业内案件发生、内部问责、整改落实和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保险领域,案件风险评价也是“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