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订立发起人协议,据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同意作为发起人,在中国设立一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中国保监会核定的各类保险业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已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由于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因此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发起人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所载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均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鉴于就发起人协议,适用于本公司的有关百分率为低于百分之零点一(0.1%),本交易可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香港联交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