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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作出政策规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18日 13:34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首次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通知》明确,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 

    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

    在“综合经营”已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既定目标的新形势下,保监会经与银监会共同研究,适时出台了这个《通知》,旨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快保险业综合经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深层次合作。

    根据投资目的和规模,《通知》将银行股权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持有银行股权低于5%为“一般投资”,5%以上为“重大投资”。

    《通知》突出了风险管理,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另外,保险机构进行持股10%以上的重大投资时,必须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具专业意见,核查有关申报文件,防范风险。
 
来源: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