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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有章可循 投资额比例受限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17日 11:42
郑晓波 徐涛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

    《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对于保险机构可用于银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比例,《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投资时,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同时,《通知》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相关:证券财经)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可投资银行股权的保险机构的资质限制。进行一般投资时,《通知》仅要求“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而进行重大投资时,《通知》强调,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同时,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此外,《通知》还就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切实规避交割风险,保险机构在交易中要确保所投资的银行股权没有所有权益争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他还透露,投资银行股权只是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迈出的第一步,其他相关领域股权投资的管理办法也将择机出台。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