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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变革历程--适应形势 创新监管理念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13日 10:36
 

    第二阶段:证、保、银分离壮大

    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

    1997年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国务院成立中国保监会,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作出重大决定,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建立9个跨行政区分行作为派出机构。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经过这些改革,加强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基本形成了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

    2000年:保监会全面开始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并启用了一整套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新监管指标。新《规定》出台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监管方式已经开始从以市场监管为主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进行过渡,并真正走上了市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两条腿”走路的模式。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德国法兰克福开设代表处。

    2003年:按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2003年4月:银监会正式履行职责,到同年10月,36个省级派出机构全部成立。

    2003年:保监会调整为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并在大连、青岛、宁波等计划单列市设立保险监管局。

    第三阶段:监管协调期

    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备忘录》还规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每个季度将召开一次。

    2003年9月18日: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

    2003年12月:银监会全面推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2004年起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

    2004年3月:第二次联席会召开,三方沟通协商的内容为如何贯彻落实“国九条”。但此后,此联席会议不曾再召开。

    2005年8月:央行成立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移上海的主要部门有央行征信局、国际业务部、金融稳定局及公开市场操作的部分处室。原则上是把央行的决策部门留在北京,而与市场操作层面比较接近的部门将多数迁往上海。

    2005年下半年:新《证券法》出台。

    2006年8月:有消息称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呼之欲出。有关方面正在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关于成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的报告将于八月底上报国务院。

    2006年9月:财政部副部长李勇表示,我国正在尝试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转自 当代金融家)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