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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方为肇事方埋单 交强险理赔频现尴尬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6日 11:35
    “我被人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但结果是,我要赔全责方400元,对方才赔我200元。这还不算,我还得替他跑腿,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勘查现场、为事故定损,从投保公司为他领取赔偿……你说这荒不荒唐?”车主侯晓风一肚子无名火无处发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实施两个月来,“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的条款,令众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手足无措。

    侯晓风的尴尬正是源于此项条款。没责任也要赔400元,而由于车损程度不同,对方只需赔他200元。

    业内人士称,侯晓风的尴尬并非个例,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都将面临这个尴尬。

    投保交强险:被撞方要赔钱赔时间

    被别人车撞了,却还要掏钱赔给对方。这样的“傻事”就让侯晓风遇到了。

    几天前,侯晓风开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侯晓风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侯晓风的车损为2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的侯晓风,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他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按无责方赔偿限额的有关规定,赔给对方400元。

    “我不理解为什么我走得好好的,他撞了我,我还要赔他钱。原来三者险判无责的话,我什么都不用管,只管送去修车就行了,现在还要我去保险公司张罗着赔他钱,手续还非常烦琐。”这让侯晓风很不理解。据侯晓风介绍,当时对方带他去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问他的车有没有上交强险。侯晓风回答上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人就告诉他,他的保险公司也要赔付一定的钱,不管谁的责任。结果侯晓风赔了对方400元,而对方才赔给他200元。

    那为什么对方有责任却只赔了200元呢?原来,对方车主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按照三者险的有责赔付原则,只需按事故认定损失赔200元即可。而根据交强险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这让侯晓风感到很冤枉。

    并非只是侯晓风有这样的遭遇,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像侯晓风这样无责也进行赔付的客户已有过多例,客户大多认为这一规定很不合理,难以理解,导致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遇到很多困难。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办公室赵利胜说:“现在我们认为最大的一个困难是无责,无责也要赔偿400元,这是条款规定的,让客户接受这一点心理上有困难。”

    如果说无责赔钱从“原理”上还可以接受,无责赔更多的钱因为是“过渡期”也能忍受,但是更让侯晓风他们不愿接受的是,无责不但要赔钱,还要“赔”出大量的时间。根据交强险理赔程序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查勘现场、为事故定损,在对方车辆修理后,从自己投保的公司为其领取赔偿。这一套程序对事故中的无责方同样适用,这意味着一位被撞车主,在索要赔钱的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肇事者索赔,“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要去两趟。”侯晓风说。此外,还有一个被忽略的实际损失,就是侯晓风虽无责但已造成出险事实,根据上海交强险的有关规定,他明年的交强险保费支出就要浮动增加了。

    “这是目前交强险制度在执行中最为不合理的地方。”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这样认为。

    尴尬产生在于理赔原则

    被人撞了,还要赔对方钱,这种尴尬的产生,毫无疑问是处于新旧法规的“磨合期”的一个典型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立法衔接上存在着某些缺陷。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理赔中心的一位人士表示,交强险赔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主要是由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原则不同所致。上述理赔案体现出“强制三者险”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无责赔偿,而商业三者险是有责赔付。也就是说,商业三者险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新的道路交通法第76条确立了这项无责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事故中的车辆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

    太平洋财险公司车险部副总经理许建南也表示,同样买了保险,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与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相撞时,由于交强险采用无责赔付原则,商业三者险是有责赔付原则,虽是同一起事故中的受害者,但双方获得的赔偿会不一样。

    比如投保了交强险的甲车与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乙车相撞,双方车辆损失均为2000元。如果甲车车主有责,由于交强险是无责赔付,因此如果甲车车主负全责,甲车必须向乙车最高赔付2000元,而乙车由于买的商业三者险,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需要赔付甲车任何费用。如果甲车车主无责,那么其仍然要赔400元,而此时乙车需赔付甲车2000元。

    对于这样的理赔原则,看似一切都很明确,但业内人士却道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按照概率来算,两车相撞负责任的概率是一样的,但对于得到的赔付金额,投保了交强险的甲车却少于乙车,甲车车主看来并不“合算”。而且虽然这笔钱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乙车车主无法接受的是,自己还要为甲车的索赔跑腿,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上述矛盾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北京5家主要财险公司随即达成临时协议,“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400元“无责赔偿”。不过这一协议并没有向全国普及,而且倘若事故双方的任何一方投保在这5家之外,也仍然免不了上述尴尬。

    律师发函保监会  建议修改条款

    “问题出在对法律的误读。”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李滨告诉记者。为此,2006年8月29日,李滨致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保监会敦促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改变目前保险业内与法律相悖的做法。

    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而这样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无责赔偿”造成不该赔的也赔了。李滨认为,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因此大幅增加。这最终使得交强险费率居高不下,增加保险消费者的负担,阻碍保险消费者补充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额度。他粗略估算,现有的保费因此被抬高了10%到20%。而剔除了“无责赔偿”的条款,交强险的费率如此之高就不再有依据。

    “如果保险业的这种认识被证明是不正确的,那么,原费率的公平、合理及科学性就应该重新审视了。”李滨说,目前保险业建立在这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基础之上的理赔机制,可能会造成保险业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损失及行业信誉损失、保险经营成本的增加,并且最终使得交强险费率居高不下,增加保险消费者的负担。

    在向保监会递交署名书面建议中,李滨希望保监会重新考虑此条款并重新核定交强险费率。李滨表示,如果保监会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书面答复,他还可能就此提出民事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条例,保监会应该会在60天之内给予书面回复。而至记者截稿时,保监会依然没有对此作出回应。 (理财周刊)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