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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已交纳交强险一亿九 投保18万台车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19日 17:07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今天(2006年9月19日),辽宁省交管局和辽宁保监局举行联合答记者问,进一步澄清对交强险的模糊认识,扩大和加强对交强险的宣传,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已交纳交强险一亿九,投保18万台车

    记者通过采访中国保监会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马丹了解到,2006年7月1日至8月底,辽宁省共交纳交强险一亿九,投保18万台车。看似数额很大,但是马处长告诉记者全省共有330万辆车注册,投保的这18万台车仅是极少的一部分。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强制性等特点,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大交强险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市民自觉投保,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强制性如何体现?

    事故对策处副处长武昕告诉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条例》实施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原商业三责险保险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险单备查;保险期满后,应当及时投保交强险。

    印制50万份交强险实用指南发放市民

    目前,已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用指南”50万份。一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发放市民,一部分则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口发放给广大市民。实用指南上明确写出《关于办理和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通告》,并列有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基础费率表等,方便市民快速了解交强险相关事宜。

    附: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来源: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