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的实施,规范交强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北京保险市场的健康秩序,发挥交强险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在北京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公司共同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保监局关于实施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交强险实务流程等法律法规,经营交强险。
第二条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经营交强险业务。不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不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按照规定对保险费率不进行浮动;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后,严格按规定浮动费率。
第三条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履行法定说明、投保提示,并做好说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做好交强险的宣传工作,杜绝不实宣传。
第四条在客户投保交强险时,提醒客户不要重复投保,不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
第五条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并且不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捆绑销售要求。
第六条选择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业务。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直接业务不支付手续费;不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相关费用。手续费比例严格遵守每单不得高于4%的规定;中介业务手续费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
第七条承诺在开展交强险业务时遵守手续费支付的相关规定,不采用任何违规手段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以外,向中介机构以各种形式贴补手续费。
第八条严格遵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交强险实务流程,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规范投保、理赔各环节的管理,优化业务手续和流程,建立健全交强险业务管理制度与客户服务规范。
第九条处理交强险理赔案件时,严格按照交强险赔付原则、处理流程与时限办理。保证24小时不间断接报案及查勘定损,明确告知客户理赔的相关事项,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理赔服务。杜绝拖赔、惜赔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行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公司严格按照信息库的管理规定,使用与管理信息库。
第十一条若有公司违反以上其中规定的,一经发现,在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成立交强险自律工作小组:人员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各公司推荐人员组成,负责检查监督各公司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各公司应根据本自律公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保证本自律公约的顺利实施。公约一经签署,各公司自动授权交强险自律工作小组,具有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各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自律工作小组,开展各项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本公约实施后,在北京新开业的可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公司,必须补签本自律公约。本公约适用于签约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本公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有3家以上签约公司提出修改本公约,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同意,由交强险自律工作小组提出修改意见报产险专业委员会审议修改。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公约自各公司签订之日起实施。
(稿件来源: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