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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业信息制度 加强保险监管 健全信息制度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7日 10:03
郝芳 王娜

    健全信息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应做到及时和全面。及时性原则是实现信息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管部门要及时地向公众披露保险业的最新动向以及各家保险公司的常规信息和重大事件。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保费收入,其中保费收入又占到很大一部分,因此投保人是保险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但是很少有投保人在投保后能够清楚地了解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而且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公司的经营。因此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机构来负责获取这些信息并把它公之于众。

    由于公众对保险的了解远远少于保险人,而且所知道的大都是表层的东西,所以应该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推广。这一工作如果单纯让保险公司来做,不免会有宣传自己产品的倾向,会引起公众的反感,适得其反。因此,小至一些基本条款的解释,大至各家保险公司的性质、经营和国家的保险政策都应该让公众了解。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诚实守信的交流是这一平衡的基础;健全的信息机制和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是实现这一平衡的有效途径;完善的监控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是这一平衡的有力保证,三者缺一不可。要想实现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就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营销手段的创新,更要加强保险技术和保险政策的完善。成熟的保险技术不仅能够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从而规避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

    二、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矫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和机制,其前提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但在实际中对此的约束并不是十分有效,这就有赖于诚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的传递机制。

    三、加强法制建设。只有建立了公正、公平、全面、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才能使保险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证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