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批准建立专门针对无保障老人的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日前出台了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办法。从今年9月份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统一纳入该市新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内。
办法规定,凡上海城镇户籍中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老人,给予享受新制度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障待遇,新的办法从 2006年 9月1日起执行。
高龄无保障老人一般为无正常收入的人群,纳入上海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后,由政府筹资提供相应的基本社会养老待遇及基本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其基本的养老待遇目前为每人每月 460元。其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按需转诊的就医制度,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50%,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高龄无保障老人的纳保手续,一般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尚未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经区(县)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后,由区(县)社保管理中心负责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