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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车为由强卖保险 保监会:4S店不得强卖交强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5日 09:40
仇兆燕
    针对不少四S店、修理厂以“提车”等为由,强制投保人在店内购买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情况,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通知规定,任何保险代理公司或取得兼业资格的四S店、修理厂等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周先生本周刚刚在菜户营附近的亚之杰福特四S店订购了一辆蓝色福克斯。工作人员立即向周先生推荐起代理的车险。由于折扣过低,周先生更愿意去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拒绝了四S店。谁知对方说“不上保险可以,提车的时间我们另行通知你”。周先生说:“我一听这话只好在那里买了车险。”

    新颁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为保险公司代销交强险的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事项的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

    据悉,目前保监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有22家。而除了这些保险公司外,不少车主是在买车或修车时,通过保险代理公司或取得兼业资格的四S店、修理厂等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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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应理赔“地下车库车祸”


    信报讯(记者仇兆燕)一名司机在地下车库撞死保安,保险公司以地下车库不属于道路范畴、不适用强制三责险等为理由拒绝赔偿。但保监会相关人士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司机于某驾车外出办事,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的封闭行车道内向外行驶时,将保安员撞死。事故发生后,飞驰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而这笔钱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认为,地下车库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范畴,不适用交强险。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保监会财产险处及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冯翠玺律师。“根据道交法第八章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冯律师表示,因此保险公司的理由违背了道交法的规定,地下车库应属于道路范畴,属于交强险“保障范围”。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