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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敲响警钟 交强险保费不得擅自变更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4日 07:38
刘杰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在昨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保监会对保险中介结构的交强险业务管理敲响了警钟。

    保监会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应当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

    为防止出现价格战,保监会强调,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此外,《通知》表示,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通知》要求,与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其他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事项的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要求。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