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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工伤险 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2日 11:13
蔡计锁 靳艳丽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根据《通知》规定,驻我省行政区域内除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这些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通知》要求,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起统一协调规范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工伤保险政策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四个统一,即:在这些单位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四个方面的规定都要统一到《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来。

    所谓工伤范围的统一是指这些单位在遭受事故伤害后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视同工伤,都要统一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规定均须废止。

    工伤认定的统一是指这些单位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工伤申报、受理、作出结论等程序和相关时限,法律救济途径等应与《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相统一。尤其是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全省应统一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这些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与现行制度规定相统一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统一,即这些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统一适用国家关于因工受伤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不能另起炉灶,另搞一个或适用别的标准;另一方面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主体程序、时限要求等方面也要与《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统一起来。

    在这些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实施以后,工作人员再发生工伤,其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项目和标准就要统一按照《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据悉,按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以前必须将应参保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民间非营利组织可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合理安排,分步推进,在明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纳入。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