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频道 > 保险 > 保险滚动新闻 > 正文
 
对接期车辆出险各赔各 三责险不再"身兼两职"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1日 07:30
毛晓梅 南辰 刘晓莉 徐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老保单,出了险是仍按老办法赔,还是按新的办法来赔?发生赔偿纠纷法院该如何审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这意味着,新老保单“对接期”最大的悬疑和分歧终得化解。

    “对接期”遭遇赔付尴尬

    据了解,目前的车险业务中仍有相当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由于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因此老保单将一直存续到明年6月30日止,到明年7月1日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才能全部“对接”上,届时所有的车辆都应该且必须持有交强险。

    这个“对接期”,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理赔查勘中难免存在“两套标准、两种赔付”的局面。

    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如此,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

    “对接期”赔付尴尬,主要是由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原则、范围不同所致。交强险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的,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各地理赔标准不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对于这条规定的精神该怎么落实,各地法院执行不一。主要分歧在于2006年7月1日前出单、7月1日后出险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条例规定的新的赔偿标准。

    从7月1日起,交强险已实施了一个多月。当前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人为地把商业三责险划出6万元保额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来赔,超出6万元部分才按商业三责险合同来赔。这样的措施刺激了相关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令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经营风险,利益受到很大影响。

    高院给出司法解释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今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针对浙江省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式函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7月26日,最高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该函,请各院参照执行,同时将该函抄送保监会。

    8月初,保监会已将最高法院相关函件悉数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说,“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

    郭左践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旧商业车险条款已全部废止,7月1日后起期的商业车险产品都进行了与交强险责任相搭配的调整。

    相关新闻

    深圳保险业界:

    三责险不再“身兼两职” 

    自今年7月1日到明年6月30日,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对这段时期内车险赔付按什么标准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深圳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认为,两种险种的责任明确后,商业三责险曾经“身兼两职”的时代将就此宣告结束。

    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由于既存在交强险保单,也有商业三责险保单,我市很多保险公司在处理车辆出险赔付时,也都碰到过“不知所措”的局面。

    两种保险界限划清

    华安保险公司一位专业人士介绍,商业三责险的特点是有责赔付,即只有是投保人的责任,保险公司才会按商业三责险的合同给予赔付。而交强险的特点是无责赔付,即无论是否投保人的责任,只要发生损失,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额度内赔付。但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处理起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三责险老保单就十分麻烦。举例来说,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三责险老保单车主出险后,责任不在他,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但按照交强险规定,车主又要负责,因此有让商业三责险承担交强险责任的案例。现在高院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彻底划清了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的“界限”,商业三责险承担部分交强险责任的时代就此宣告结束。

    理赔有了明确依据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负责人也认为,高院的明确说法打消了保险公司面对新老保单赔付时的困惑,有助于解决出险当事人的纠纷,这使得保险公司在赔付时有法可依,并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