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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金融小贷监控临考

2019年06月03日 13:26    来源: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郑瑜何莎莎北京报道

  随着政策支持与金融科技的发展,消费金融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系、电商系等消费金融公司的相继入局,令银行系消费金融机构倍感压力,拓展市场的步伐随之加快,一些展业问题也逐渐暴露。

  今年上半年以来(2019年2月到4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系列涉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与借款人中金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汇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4月29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原告为湖北消费金融,被告包含中金汇通、中金汇通原任法定代表人沙某某和原任总经理李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超过110起,涉及本金超过1500万元。但上述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以涉嫌刑事为由驳回。

  同时记者关注到,成立四年来,湖北消费金融已经实现盈利。根据湖北消费金融股东鄂武商A(000501.SZ)发布的2018年年报显示,湖北消费金融净利润1.03亿元。但是相比同年获批的其他消费金融公司,该盈利表现难以言好。

  关于上述案件中涉及大量借款人逾期情况、公司内审风控环节是否存在不足以及业务场景拓展等方面问题,记者向湖北消费金融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尚未取得回应。

  起诉贷款人被驳回

  湖北消费金融未对何人通过何方式为借款人还款作出合理解释。

  近日,裁判文书网更新了多份湖北消费金融与借款人及中金汇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本来是湖北消费金融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裁定驳回。

  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为湖北消费金融、被告包括中金汇通、李某某、沙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70余件,因为存在“借款人贷款被通过‘网络ATM取款’、‘ATM转出’的方式转走”;“取得联系的借款人均表示未与湖北消费金融接触过,也不认识中金汇通,也不知晓购车场景方”;“多名借款人向法院表示其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甚至家庭住址的书面材料都是当地渠道商工作人员代为开具的,内容属于伪造,与借款人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案件中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故驳回了湖北消费金融起诉。

  记者通过梳理裁定书了解到,2016年8月1日,湖北消费金融与中金汇通签订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中金汇通就湖北消费金融开展的个人贷款业务向湖北消费金融推荐借款人并承担催收义务,并对个人贷款客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沙某某和李某某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对中金汇通在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接下来,中金汇通向湖北消费金融推荐的借款人出现了逾期情况。于是湖北消费金融将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与中金汇通及相关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但是在一审过程中,法院接到多名借款人辩称其未实际收到或者使用湖北消费金融发放的贷款。

  然而,虽然借款人称未向湖北消费金融偿还过贷款,但银行流水(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显示该账户曾被湖北消费金融按月扣划过款项。而湖北消费金融提供的几张还款明细中记账的还款笔数明显多于借款人账户被扣划的笔数,且诉讼过程中仍有还款情况。湖北消费金融也未对何人通过何方式为借款人还款作出合理解释。

  从相关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湖北消费金融在这些案件中发放的贷款与一家名为车急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急修汽车”)的商户相关。

  一审法院经审查证据材料后发现,借款人签署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均载明,合同签订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贷款发放方式为受托支付,贷款发放至车急修汽车。

  不过,借款人并不认可这份合同。依照借款人向法院陈述,其订立合同情形繁复,包括合同内容要求将借款人名下银行卡和密码交由指定人员管理,结果贷款被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占用,借款人亦未收到车辆的;空白贷款合同上签字,其后未收到合同约定贷款的;湖北消费金融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处自行填写车急修汽车账户信息,将贷款发放至车急修汽车的;为收好处费签订合同但并未收到贷款的;湖北消费金融提交的申请表、贷款合同上不是借款人签名捺印的。

  有鉴于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理由为有多名借款人向法院陈述的合同实际签订地,并非合同所载明的签订地;多名借款人一致陈述既没有实际收到贷款,也没有实际使用贷款进行消费;存在借款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但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仍然按照合同成立处理并向车急修汽车发放贷款的情形;有借款人向法院明确陈述称其为收取好处费,代案外人订立借款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有行业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目前根据相关政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并无资质开展汽车分期业务,只有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允许做车贷业务。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强调,如果与外部有场景的机构合作消费金融业务,首先要考核评估合作方是否有故意骗贷的风险,比如汽车金融、医美分期领域,就出现过合作方骗贷情况。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记者,在消费金融业务中,“场景为王”被多数人认同,是因为场景很大程度上能解决借款人的真实性,数据的丰富性以及判断还款能力。但在与场景合作过程中,场景可以作为风控的主要因素之一,但不能过度依赖场景,避免因场景方出了问题导致消费金融业务链条的断裂。

  业绩不佳

  行业人士坦言,消费金融业务的金融科技投入巨大,有些甚至可能前几年都要因为科技投入而亏损。

  根据官网及APP显示,湖北消费金融目前有三款产品,分别是小额信贷产品“嗨花”(1万以下)、“嗨贷”(1万-20万)、循环授信额度产品“嗨循环”(老客户专享)。但是记者日前从湖北消费金融客服处了解到,“嗨花”已经暂停使用,“暂停已有时日,恢复时间待定,(暂停)原因不明。”客服称,“如果有借款需要,则可以选择线上申请结合线下递交资料的方式申请‘嗨贷’”。

  面对因贷后资金用途监控卷入诉讼,单一产品如何面对激烈市场竞争等问题。截至发稿湖北消费金融尚未回应。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开业或筹建中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一共有27家,背后银行持股的消费金融公司占比达到8成,银行系消费金融仍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的主力军。然而,同在2014年至2015年1月之间获批的兴业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在2018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5.12亿元、12.53亿元、0.45亿元、8.01亿元、2.03亿元,相比之下湖北消费金融的1.03亿元的净利润表现差强人意。

  作为持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如何展业?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应如何迎头赶上?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认为,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与外部玩家竞争时要充分发挥股东资金便宜、充足的优势,与外部助贷机构、流量大户建立深度合作弥补借款来源不足的劣势。此外,消费金融市场空间巨大,短期内难以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建议多与一些流量大的平台建立深度合作,扩展潜在股东。

  “消费金融公司属于专业化消费金融持牌机构,虽然在资金来源上弱于银行,但业务杠杆依然比较高,优于其他机构。可以充分通过线上、线下、与股东方及场景方合作等方式拓展业务。”于百程补充道。

  有分析师指出,欺诈、风控成本相对较高是贷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拓展消费识别等技术实现贷前、贷中、贷后的风控管理,是未来消费金融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

  但也有行业人士坦言,消费金融业务的金融科技投入巨大,有些甚至可能前几年都要因为科技投入而亏损,所以可能有消费金融公司不愿意过多投入科技资金研发风控。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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