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理论上可以是一致行动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外监管相当严格,特别是对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曾经有一些基金因此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而且公募基金立足于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太会参与这类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收购兼并活动,至少我没有听说过海外有公募基金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兼并收购。”该投资总监介绍说。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国内的制度约束下,基金充当潜在一致行动人的空间并不太大。一方面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合计持有一只股票不能超过总股本10%,也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投资受到基金契约的限制,只能投资契约规定的品种。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收购双方股权比例接近的情况下,基金作为潜伏的“隐形杀手”在关键时刻投下关键一票。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应当在制度层面对基金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进行明确,以便于今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比如英国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文件《城市并购法典》便列出了八类人,若无相反证据,这些人均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其中就有“基金经理人和他所经营的或有知情权的投资的所有人”,香港证交所并购规则中也将“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列为一致行动人的可能人选。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基金及其关联方的监管,防止在此类投资行为中出现内幕交易等违法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