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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与大股东一致行动 基金闯入兼并收购模糊地带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1日 11:23
金烨

    疑与券商大股东一致行动 基金闯入兼并收购模糊地带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尾声,A股市场兼并收购暗流涌动,基金作为市场主力之一也被卷入其中。

    沪上一大型券商日前发布公告,在二级市场对一只公用事业类股票进行增持,与此同时,该券商控股的基金公司旗下三只基金季报显示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由于该券商本身已是该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其持有的股票数量与关联基金公司旗下三只基金持有的股票合并计算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已经十分接近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知情人士透露,在该公司股改复牌以后,关联基金又大量增持其股票,实际上目前该券商和关联基金持有的股权比例已经超过第一大股东。

    消息人士透露该基金公司增持行为时,认为其投资该公司股票主要是因为看好基本面。但有关市场人士则认为,A股全流通之后,二级市场的兼并收购会逐渐增多,出于对持有人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对公募基金在兼并收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致行动”还是“战略投资”?

    参与投资沪上公用事业股的这家基金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旗下基金投资该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主要原因在于其资产质量优良且业绩稳定,特别是其拥有上海8000多辆出租车牌照,市场转让价格正不断上升,引起投资者对其公司资产的重估。因此从公司本身质地来看,基金对其投资属于正常行为。

    一些业内人士则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状态下,很难界定基金的行为是出于自身投资判断还是一致行动方的收购行动。今年7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称:“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而判断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况中,与上述案例最为匹配的有3条: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虽然该券商对基金公司控股,但投资主体却是基金,基金在根本上作为一种信托产品,法律关系决定其投资运作完全独立于基金公司,理论上也不受股东的影响,这样的关系使收购方与基金之间建立了合法的隔离,因此很难将其界定为一致行动人。”一位合资基金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表示。

    他认为,这样的“合法隔离”可能使得基金在收购中成为收购方的一项有力武器,成为潜在的“一致行动人”。由于难以界定基金的一致行动人身份,也就无法合并计算收购方实际所控制的股权比例,从而可能使收购方不必行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出的信息不完整,达到蒙蔽对手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基金只需要在股东大会等关键场合投收购方的票,就能帮助收购方进入公司董事会,而且在一致行动人身份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无论收购成与不成,基金都不必履行将相关股票锁定12个月的义务,可谓来去自由进退自如。

    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一位曾在海外工作多年的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表示,基金参与收购兼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门从事上市公司收购的基金,比如美国和韩国的公司治理基金。这些基金往往主动收购具有一定成长潜力,但公司治理出现问题的公司,通过改造其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能力和业绩,使其股价得以提高,并在一段时间后退出实现收益;另一种情况是基金在长期投资过程中,不满于公司经营业绩,通过收购进入董事会,更换经营层或直接介入公司经营。但这些基金绝大多数属于私募性质,公募基金一般很少主动参与二级市场兼并收购。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