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精神,近日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据此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审核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是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
三是明确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相关问题。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
《通知》规定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