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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明确基金系QDII外汇管理规则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7日 06:23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出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基金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并取得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这两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据此发布的上述《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管内容。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个人不得从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境内机构因基金赎回或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划回其原外汇账户。基金公司可通过境内托管账户汇出、汇入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差额。基金公司的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按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份额计算得出的投资规模。此外,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境内金融业整体竞争力。这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