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报道浦发行等上报的试点筹建基金公司方案已原则获准,且年内设立由其控股基金公司,而其第一大股东上海国投分别已经控股和参股了上投摩根和华安两家基金公司。所以此次浦发基金原则获筹实际已经涉嫌突破了相关法规限制的规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一参一控”已经难以适应目前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变化需要。
管理层当初规定“1+1”原则和颁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拟进行的“一公司只能入股一家基金公司”思路,主要是希望基金公司股东能集中精力财力管理好一家公司,促进基金公司股权稳定和公司治理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现在浦发基金获准设立和此前又要收紧参股基金条件,使人感觉其政策信号的矛盾之处。
事实上,近几年金融业并购加剧,以及一些金融集团为发展新业务需要客观使得基金公司股权变化难以符合法律。综合看可以分三类情况:
一、金融机构已经具备相当资本实力和政府背景支持,完全具备经营多家基金公司的实力。
二、控股集团下属具有证券、信托,而控股的银行为发展中间业务进军基金,则能完善金融业务版图,如浦发银行发起成立基金公司。
三、已参股和控股基金公司的金融机构,为拓展行业市场份额,再次控股先期已入股基金公司的金融机构。
可见,一些金融机构和金控集团已具有主动拓展业务的需要,具备管理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实力,一定程度削弱了“1+1”的设立的初衷意义。
此外,“一家公司只能投资一家基金公司”并不能限制透过子公司参股基金公司,但若将其限制范围波及子公司,一些法律法规意义和效果也将受到限制。
拟定中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可能推出的“期货公司参股和设立基金公司”。预估未来期货业格局,具有强大券商背景和外资行参控股的期货公司实力无疑将最为强大,客户群最多,而设立综合性基金公司则是行业主流。
目前18家创新券商和26家规范券商中,已分别有14家和10家参控基金,且多家拥有两家公司。因而这些券商中的佼佼者的期货子公司将无缘设立综合性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中的“最强者”“缺席”无疑将影响期货法规的意义。
与其法规的尊严和作用受到挑战,不如顺应行业形势,做出有利于基金业发展的调整,改变以仅数量标准提高国内公司参股基金公司质量的思路,代之以根据参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净资本等财务量化指标分级监管,具有实力的股东允许其设立和参股两个以上公司,而不具备实力的则加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