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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混合资本债发行可公开可定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7日 07:21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这两种方式均应进行信用评级。若上市商业银行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付息时还需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等方面情况。

    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债券,其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央行发布公告称,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公告要求,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时应向央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的情况,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公告称,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公告提出,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