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露
金融监管总局3月21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代销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强化代销业务监管,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持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和应急处理、客户信息保护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机构准入、代销产品准入、宣传推介和销售等环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对于商业银行推介销售代销产品行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过往达成情况、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市场反馈等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使用合作机构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者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的,应当明示产品成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