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 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4】62-66号)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警告,罚款1060.68万元。该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秦某阳(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数据运营岗员工)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秦某阳被罚款1.1万元。
李某涛[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李某涛被罚款9.5万元。
曾某敏[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曾某敏被罚款1万元。
赵某(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赵某被罚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