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新规出炉 过往业绩展示不得明示、暗示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展示定义、目标导向、管理责任、基本要求、展示要求、禁止行为、豁免情况、实施情况等部分,并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
事实上,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范度待提升,是不少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反映的行业通病。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展示便存在“报喜不报忧”、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专家认为,《行为准则》的发布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并促使不同机构的不同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作出更直观的比较。整体而言,有利于促进我国理财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截至6月末,银行理财市场存续规模25.34万亿元。
细化过往业绩展示要求
据悉,《行为准则》适用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
该准则所称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行为准则》中重点提到,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对本公司理财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过往业绩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销机构不予配合。
准则要求,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
展示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制定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计算时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展示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过往业绩相关数据应当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
此外,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
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计算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
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行为准则》强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是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的重要参考。但过去,部分银行和理财公司在业绩展示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产品以后的投资业绩,也不构成对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然而,部分理财产品通过展示相对较好的过往业绩,暗示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收益,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
在董希淼看来,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十分必要和及时。从投资者角度,该准则能使得银行和理财公司更加科学、全面、准确、及时地展示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从银行角度,该准则能促使业内不同机构的不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作出更加直观的比较,同时也有利于减少银行或理财公司的相关投诉。
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切实保障理财行业稳健、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