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带您了解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

2022-06-08 16:5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为金融消费者

  您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吗?

  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几个小案例

  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1

  财产安全权

  赵奶奶到银行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工作人员发现赵奶奶并不认识收款人,经询问赵奶奶要将该笔资金用于投入对方公司高收益项目,“利息”高达每年10%,还可以获赠免费旅游。银行工作人员听了赵奶奶的详细描述后,向其表示该投资的收益明显偏高,可能有较大的风险,同时联系了赵奶奶的家人。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示和家人劝阻下,赵奶奶对该“投资项目”做了进一步了解,发现该项目并不存在,意识到自己险些陷入非法集资的骗局,最终没有参与该项目。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保护了赵奶奶的财产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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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2

  自主选择权

  孙女士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银行要求孙女士必须开通该行收费项目的动账短信提示,否则不能开立账户,最终孙女士只得同意开通此收费服务。本案例中,银行忽视了孙女士本身的业务需求,强制要求办理附加业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孙女士有权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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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案例3

  公平交易权

  天然气公司在某银行窗口上张贴提示:开通天然气后满一年,收取12个月天然气设备维护费。李先生开通天然气未满一年,银行仍然坚持收取12个月的天然气设备维护费。本案例中,银行作为代理人收取天然气费用,超越了被代理人天然气公司的授权范围,擅自将天然气设备维护费统一按年收取,设置了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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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4

  信息安全权

  周爷爷来银行要求替老伴打印银行账户流水,却没有委托公证书,银行人员拒绝为他办理,周爷爷却认为“这就是我老伴,你这是故意为难我”。银行员工耐心向周爷爷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查询、打印银行账户信息,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需代办则须出具符合要求的委托公证书。案例中,银行员工保护了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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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案例5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郑先生在网站看到A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广告宣传写着:贷款日利率最低0.02%,遂申请该行贷款,后从朋友处得知,自己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最高年化利率达21.5%,而且产品上线以来无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本案中,A银行对实际利率展示不全面,仅片面宣传低利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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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6  

  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楚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胡某,胡某得知楚女士要扩大公司规模准备贷款的情况后,遂指使手下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到楚女士公司考察。期间楚女士到C银行咨询,C银行拒绝为其讲解办理贷款的正确手续和流程,导致刘某误信胡某等人,被骗取“手续费”。案例中,楚女士由于对金融知识特别是信贷知识欠缺,轻易相信骗子的谎言,导致自己上当受骗。但在楚女士向C银行咨询办理贷款的正确手续和流程时,C银行没有为其做出正确的宣传和解释,未能正确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贷款,侵害了楚女士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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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7

  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冯爷爷到某银行申请办理贵宾卡,但银行工作人员小陈看到冯爷爷的穿着后,质疑其资金实力,随口说到:“我们的贵宾卡可是要求资产达到100万才能办理的,你有那么多钱吗?”冯爷爷大为吃惊,感到自己受到了侮辱,叫来一旁的银行负责人员说理。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小陈损害了消费者冯爷爷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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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案例8

  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杨奶奶在甲银行取了1万元的现金,隔日到乙银行存款,柜员在清点现金时发现其中有一张100元的假币,遂按规定收缴并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杨奶奶拿着凭证随即到甲银行申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但甲银行却多方推诿迟迟不予解决。本案中,杨奶奶持乙银行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到甲银行申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甲银行没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解决消费者的诉求,侵害了杨奶奶的依法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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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通过八个小案例

  您一定对自己拥有的八大权利有了了解

  请记住,未来生活中

  如果您的权利受损

  一定要使用文明维权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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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带您了解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

2022年06月08日 16:5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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