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农商行违法遭警告 金融许可证遗失未报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盘银保监罚决〔2021〕1号、2号)显示,原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化分社金融许可证遗失未报告、伪造金融许可证。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盘锦银保监分局对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警告。
李斌对原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化分社金融许可证遗失未报告、伪造金融许可证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盘锦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罚款五万元。
资料显示,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原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组建的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是盘锦市首家城区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辽宁筑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
相关规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