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评估、监管以及处置等问题。据了解,《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三个环节:一是科学评估,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二是加强监管,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三是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
受访专家认为,《指导意见》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并在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全球经济环境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经济金融关联性的增强也加大了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以及监管作出制度性安排。
江山控股研究院联席院长、首席经济学家李建军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金融业正处在更加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之前的金融创新可能蕴藏一些潜在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不易识别且具有系统传染性,因此,其无序的经营困难或者破产将在大范围内对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据悉,《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能够促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设和规范经营,而且通过强化行为监管,可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制度。这有助于在金融领域培育打造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坚力量。”李建军指出:“特别是在金融开放加快的背景下,培育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增强金融机构应对国际风险和金融体系风险的能力更加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和杠杆率要求。其中,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其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因此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但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所处地位来看,理应受到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监管。不过由于《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进行了合理界定,影响的金融机构数量较为有限。
此外,根据《指导意见》,一行两会将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视情对其提出额外的监管要求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人民银行基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可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李建军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治理机制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指引,对于提升监管有效性具有积极作用。“只有当监管部门在风险治理关键领域真正影响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时,才能有效促进其稳健经营,并确保这些重要金融机构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良好’的微观个体。”李建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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