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尽快出台商业银行股权激励指引,完善商业银行激励机制,支持高管团队股权激励,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与可持续发展。
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市场化手段,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在国际公司治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当前,银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人才成为最重要的资产,实施股权激励,吸引精英人才,留住核心人才,成为中小银行创新、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切实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暂停开展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建议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委予以废止;同时,建议尽快出台商业银行股权激励指引,完善商业银行激励机制,支持高管团队股权激励,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激励效果,促进银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保障银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监管部门在银行股东资格准入上加强与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进行有效对接。
鉴于金融机构的行业特殊性,监管部门对银行股东资格有较高要求,为银行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实保证。但在股权管理实践中,时常会遇到司法裁定的股权受让方与监管规定中股东资格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银行如按照司法裁定直接将受让方载于股东名册,有违监管规定的要求,如以受让方不符合股东资格为由不执行司法裁定,又存在着被司法机关处罚的可能。而且,随着银行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托管,根据中证登业务规则,其办理股权司法扣划业务无需经过银行预先审核受让方资格,而是按照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办理过户,银行在司法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资格审核。恳请监管部门加强与司法等部门的协调力度,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进行有效对接,不断提高银行股权管理质量与效率。
(4月16日至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总结分析公司治理经验与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如上内容摘自中原银行发言。)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