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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阴影
2009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玻璃纤维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包括长度不超过50毫米的短切纤维、粗纱、电子纱、玻纤毡(除玻璃棉制成的毡)。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发起反倾销调查。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外贸署相继发布公告,对我国玻璃纤维产品也发起反倾销调查。
近三年来,长海股份平均出口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其中向欧盟出口的比例较大。招股书披露,公司2007年至2010年6月向欧盟的出口金额达到了3182.63万元、3701.01万元、3610.79万元和3297.96万元,分别占出口收入的比例为27.81%、32.77%、32.82%和43.05%。而公司向印度的出口金额分别为204.13万元、546.71万元、445.50万元、209.13万元,分别占出口收入的比例为1.78%、4.84%、4.05%和2.73%。
反倾销的初裁结果对长海股份显然不利。2010年6月2日,印度商工部作出初裁,决定对中国产品征收临时从价反倾销税,长海股份的临时从价反倾销税率为40.86%。
2010年7月21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初裁,对涉案产品征收38%的临时反倾销税,为期6个月。2010年9月16日,欧盟委员会也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产品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决定,对长海股份征收8.5%的临时反倾销税。
对此,长海股份表示,以上只是反倾销初裁情况,欧盟、印度和土耳其均尚未作出终裁决定。但如果欧盟委员会、印度以及土耳其最终认定中国出口的玻璃纤维产品存有倾销事实并因此对其境内同行业造成损害,将对中国反倾销调查项下输入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玻璃纤维产品征收一定幅度的反倾销税,从而导致公司针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业务受到影响。
业绩“贴金”
除去反倾销的心头大患之外,公司旗下的合资公司新长海也成为公司为业绩“贴金”的途径。2006年5月8日,长海玻纤(长海股份前身)与SPM INDUSTRIES INC.共同设立新长海。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新长海可享受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报告期内,新长海共计收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2055.65万元,其中2007年收到848.75万元,2008年收到1970.77万元。
此外,新长海还可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长海2008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618.50万元,200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591.43万元。另外,公司及子公司新长海收到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0万、169万和417.17万元。
就业绩贡献而言,新长海2007年至2010年6月对公司净利润的贡献分别为-28.46万元、1789.69万元、1627.00万元和283.56万元。其中,新长海对长海股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贡献率分别达-3.28%、79.13%、52.06%和13.96%。以上内容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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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常州市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玻纤)整体变更设立,是一家专业生产玻璃纤维制品的科技型企业,住所地为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塘桥。公司拥有一家中外合资的控股子公司——常州市新长海玻纤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长海玻纤从一个年产值200万元的小型企业壮大为具有2.5万吨玻璃纤维制品产能、年销售超过3亿的科技型企业。2009年7月,公司领取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
IPO募集资金用途将用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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